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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26490 篇文书

  • 郭**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郭**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予支持。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,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

  • 柴新平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柴新平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予支持。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,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

  • 林*、林*、郭**、张*、杨**、蔡**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

    本院认为,上诉人林*、张*、杨**、原审被告人林*、郭**、蔡*以非法牟利为目的,结伙贩卖毒品,其中林*、林*贩卖毒品“麻*”(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)207.71克、“摇头丸”(含3,4一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份)101.39克和氯胺酮7.59克;郭**贩卖毒品“麻*”(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)207.71克,冰毒(含甲基苯丙胺成份)10克和咖啡因16克;张*贩卖毒品“麻*”(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)24.36克,冰毒(含甲基苯丙胺成份)6.78克;杨**受指使参与贩卖毒品“

    法院: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连海锋等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连海锋、付**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,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被告人周**引诱他人吸食毒品,核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。被告人郭**在自己的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核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海锋2009年10月份贩卖毒品事实,仅有被告人连海锋的供述,无其他证据印证,不予认定。其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海锋、付**在2009年11月10日贩卖毒品犯罪中,因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得逞,有未遂情节,予以从轻处

    法院: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苏**贩卖毒品罪、被告人陈**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苏*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,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苏*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成立。被告人陈*明知他人为吸毒人员而容留在其住所吸毒,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*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成立。被告人苏*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,属情节严重,被告人陈*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四款,第三百五十四条,第六十四条,最**法院《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

    法院:黄陵县人民法院

  • 覃**贩毒、容留他人吸毒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覃*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同时,其明知他人吸毒而故意提供住所给他人吸毒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*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覃*既犯贩卖毒品罪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。被告人覃*向多人和多次贩卖毒品,属情节严重,应酌情从重处罚。被告人覃*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,现又犯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依法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庭审中认为其只是吸毒,并没有贩卖毒品给他

    法院: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

  • 陆**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陆*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被告人陆*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,此次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系毒品再犯,依法应予从重处罚。被告人陆*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,应认定自首,依法从轻处罚。据此,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,严肃国家法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、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

  • (2010)354号郝*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郝*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,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、器具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*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郝*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,应当撤销缓刑,与新犯的罪实行并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、第七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九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

  • 周在军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周在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,应予惩处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辉县市人民法院

  • 傅**贩卖毒品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傅*以贩养吸,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,其行为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四款之规定,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傅*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,其行为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指控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本院予以支持。从被告人傅*出租房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4.75克,属于具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,为了贩卖毒品而准备工具,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。根据《中

    法院:苍梧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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